脂肪酸类 脂肪族酰胺类 酯类
 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 > 首页 > 政策法规
其他国家限制日化过度包装的规定

  目前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对过度包装制定了限制性的法律、法规。

  在以环境保护为主题的《都伯林宣言》的基础上,西欧各国先后制定了限制过度包装的相关法律法规。

  德国于1991年、1995年分别制定了包装法令、循环经济法和垃圾法;荷兰于1991年出台了包装盟约;奥地利在1992年制定了包装法规;法国也于1993年、1994年先后制定了包装法和包装废弃物运输法、对商品包装空隙率和包装成本做出严格限制,而且禁用木质品包装食品和化妆品。

  美国只要有下列情况者,均属欺骗性包装:包装内有过多的空位包装与内容物的高度差异太大;非技术上所需,无故夸大包装等。

  韩国过度包装属违法行为,厂商如果不依照政府规定减少产品的包装比率和层数,最高会被罚300万韩元。同时韩国还采取三大措施规范厂商:一是检查包装;二是奖励标示;三是对违反包装规定的罚款处理。
 

  日本相继推出了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、包装容器回收法和包装新指引等法律法规,规定尽量缩小包装容器的体积,容器内的空位不应超过容器体积的20%;包装成本不应超过出售价的15%,包装应正确显示产品的的价值,以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。同时,商品礼盒包装适当化纲要中规定:包装容器的间隙原则是不可超过整个容器的20%;商品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必须在1cm以下;商品与包装箱内壁间隙必须保持在5mm以下;包装费用必须在整个产品价格的15%以下。